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蔡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847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11月22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