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主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主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 查甲基 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黃主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於警員有確切根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涉犯施用毒品罪嫌之前,被告即同意警員採集其尿液送驗,為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陳明,則本案在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於知悉被告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或查見任何與本案施毒行為相關而足以懷疑被告涉嫌施用毒品之跡證前,被告即主動自承犯行,並接受裁判,合乎刑法第62前段所指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之要件,且被告坦認並供出犯罪過程,助益犯罪事實之偵查釐清,堪認其自首係出於內心悔悟,故被告所為本案施用毒品罪行,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猶未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漠視法令禁制,再犯下本案施用毒品之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然因其施用毒品係戕害個人健康,尚未侵害他人之權益,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700號被告黃主恩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分監另案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主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黃主恩另因犯多起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5年5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6年4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13日20時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某友人處所,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燈泡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黃主恩於108年1月15日17時30分許,因另案遭通緝在臺南市東區慶東街184號前為警逮捕,員警徵得黃主恩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主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尿液採驗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毒品案尿液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檢察官許嘉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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