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交簡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郝鎮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郝鎮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郝鎮西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受有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雖與本案罪質不同,然均為故意犯罪,其未記取前案執行教訓,謹言慎行,再為本案犯行,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大力宣導禁止酒駕,飲用酒類後騎乘機車上路,漠視法令,所為實不足取,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9毫克,其酒後騎乘機車之行為,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破壞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佳,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速偵卷第39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857號被告郝鎮西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郝鎮西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業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履行完成而執行完畢。詎猶未知悔改,於111年2月18日20時至2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1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仍於同年月19日上午6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1年2月19日上午7時許,行經至臺中市北屯區中平路與經貿三路2段之交岔路口處時,因臉色潮紅疑有飲酒情形,為執勤員警攔檢後,發現郝鎮西酒味濃厚,經警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郝鎮西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二中隊駕駛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各1份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郝鎮西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檢察官謝怡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柯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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