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債權人 蔡家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姿婷華苡岑 之繼承人、 王建竣 即華苡岑之繼承人、 王裕祺 即華苡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權人支付車貸120萬元之釋明資料。(債權人僅提出
680,000元之釋明資料。)㈣陳報王姿婷、王建竣、王裕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地址。
㈤被繼承人華苡岑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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