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927號債權人 張秀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因
與委託經營合約書立約人為 李泰龍 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