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雨帆選任辯護人彭傑義律師
林火炎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第三級毒品安非他命」應更正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3行,誤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載為「第三級毒品安非他命」,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羅惠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