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邱渝棋
楊淑惠 賴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喬絲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