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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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林春乾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周華雲 之全體繼承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原告既未指出「張周華雲全體繼承人」之姓名暨其真正住、居所,亦未提出被繼承人張周華雲之繼承系統表併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4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張周華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