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 鍾詩怡 被告富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陵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雷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婉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