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3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GILANG.PERNANA)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