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限定繼承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新竹市○區○○里○○鄰○○○路○○○號)之債權人為限定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而為限定繼承之聲明;又於繼承人依上揭規定呈報法院聲明為限定繼承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被繼承人甲○○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3月7日死亡,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負債及負債多少,債權人為何人,均無法詳細得知,聲請人為此聲請限定繼承,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繼承系統表,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准 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