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林正治 被告 游嘉雄
陳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應受判決事項有先備位聲明,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間不動產買賣關係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損害賠償,並主張被告就不動產之買賣致其受有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損害,但於理由欄中主張日後被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真正」價格與市價相比,其要在另為擴張或減縮之聲明,依此,本件被告就不動產價格原告無從主張為真實,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依原告主張所受損害核定為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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