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怡僑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怡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怡僑前因槍砲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撤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98年3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在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5月13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834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年4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1年3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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