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洪國雄 訴訟代理人 洪涔綾 被告 徐淑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桃交簡字第306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