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 謝明周 相對人 張綉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3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張綉敏對聲請人負債1,800,000元,已屆98年6月6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權利││├───┬────┬───┬───┬──────┤│面積│││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範圍│├─┼───┼────┼───┼───┼──────┼─┼─────────┼──────┤│1│臺中○○○區○○○段││91│建│1,484平方公尺│10000分之17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材料及用途│││號││││合計││範圍│├─┼──┼───────┼────────┼─────────┼────────┼────┤│││臺中市北屯區東│住家用│第三層:88.71平方│陽台:19.06平方│全部││││新段9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7層│公尺│公尺│││││││合計:88.71平方│花台:1.33平方│││1│2175├───────┤│公尺│公尺│││││臺中市北屯區安││││││││順北二街62號3││││││││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東新段2209建號2,38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