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剩餘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尚未裁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裁定,有本院98年度破字第6號宣告破產事件卷宗可憑,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再予准許展期至98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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