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誌軍智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本院於民國99年6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該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