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玖萬壹佰元(土地部分價額為158,000元/㎡《即起訴時之98年1月公告現值》123㎡1/4=4,858,500元,房屋部分價額以課稅現值核定為13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