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自承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僅有現金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則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應認定為20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