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吳啓宏選任辯護人梁家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吳啓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選任辯護人以上訴人即被告吳啓宏名義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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