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59號就本院98年度易字第227號毀損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法官辜漢忠書記官許麗汝通譯歐瓊心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到被告甲○○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當場給付原告,點收無訛。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許麗汝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