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蕭玉井 被告 吳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72萬元、利息218萬4,000元,揆諸前揭規定,利息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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