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平富 被告 蕭洪美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彥儀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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