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58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零陸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而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乙○○邀同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表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0頁)。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5,94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一:98年度訴字第1586號,合計2,510,066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2,307,858元│98.05.14至│年息1.6%│98.06.15至清償日│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98.11.13止││止│,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98.11.14至│年息5.8%││││││清償日止││││├──┼──────┼─────┼──────┼────────┼──────────────────┤│002│202,208元│98.06.14至│年息1.6%│98.07.15至清償日│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98.12.13止││止│,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98.12.14至│年息5.8%││││││清償日止││││└──┴──────┴─────┴──────┴────────┴──────────────────┘┌────────────────────────────────────────────────┐│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1586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清償日│├──┼───┼─────┼────┼─────┼─────────┼────────┼─────┤│001│乙○○│丙○○│2,470,00│95.04.14~│按原告牌告指數型房│逾期清償在6個月│98.05.13│││││0元│115.04.13│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以內,按左列利率││││││││0.8%(本件違約時,│10%,逾期清償在││││││││加計後為1.6%)。如│6個月以上,其超││││││││遲延還本稅付息逾6│過6個月部分,按││││││││個月以上時,利息改│左列利率20%計算││││││││按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5%(本件違約時,加│││││││││計後為5.8%)。│││├──┼───┼─────┼────┼─────┼─────────┼────────┼─────┤│002│乙○○│丙○○│230,000│95.04.14~│同上│同上│98.06.13│││││元│115.04.1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