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登記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湧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三四五號),本院台北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天湧未經申請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登記證,竟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間起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一樓開設「星卡門酒店」,經營視聽歌唱及酒吧業務,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十月八日處以罰鍰並命令停業,詎仍不停業,嗣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為警臨檢查獲仍在營業中。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經立法院通過廢止刑罰規定,改採行政罰,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總統公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第四百五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崇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