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629號
原 告 吳秉泓
吳秉昇
吳芳儒
訴訟代理人 沈淑惠
被 告 吳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
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湯正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629號
原 告 吳秉泓
吳秉昇
吳芳儒
訴訟代理人 沈淑惠
被 告 吳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
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