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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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裕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及編號10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250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裕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0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以,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張裕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504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1日確定,並於111年9月3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確屬未經商標權人即美商蘋果公司日商集英社公司日商雙葉社公司日商三麗鷗公司同意使用「HELLOKITTY」、「哆啦A夢DORAEMON」、「蠟筆小新」、「APPLE」商標之仿冒品乙節,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公司之商標權,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0之新臺幣6,250元為被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所獲得之犯罪所得,已自行繳回,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刑案偵查卷〈下稱偵查卷〉第1至6頁、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048號卷第8至11頁),且有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4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偵查卷第7至14頁)、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1份、扣案仿冒APPLE商品照片1份、APPLE鑑定能力證明書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5份、國際影視有線公司鑑定報告書2份、日商集英社公司授權書中、英版本各1份、日商集英社公司委託授權書中、英、日版本各1份、日商雙葉社公司授權書中、英版本各1份、日商雙葉社公司委託授權書中、英、日版本各1份、日商三麗鷗公司委任書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偵查卷第16至68頁)「富碩百貨」蝦皮賣場頁面截圖8張、搜索現場照片12張、張裕杰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份(偵查卷第79至94頁)等附卷足證,是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智仁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便當袋14件2仿冒「HELLOKITTY」捲尺114件3仿冒「HELLOKITTY」杯墊23件4仿冒「哆啦A夢DORAEMON」便當袋11件(含採證物1件)5仿冒「哆啦A夢DORAEMON」捲尺95件6仿冒「蠟筆小新」襪子10雙7仿冒「APPLE」充電線145件8仿冒「APPLE」充電頭152件9仿冒「APPLE」充電組15組10犯罪所得新臺幣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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