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星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473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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