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 謝馥雅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 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兩造如因該契約涉訟時,均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見本院卷第11頁);則本件原告起訴既係主張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即係就系爭契約涉訟,自合於兩造間上揭約定合意管轄之情形,是本院於本事件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3年8月28日以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向被告買受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12(下稱系爭土地),並已付訖價金,而被告亦已於同年9月10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名下;詎料,被告對於系爭土地上存有圍牆、電動捲門及遮雨棚等地上物乙情,固不予爭執,惟迄今均未依約履行排除占用物之義務,原告雖於103年10月8日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加倍返還系爭土地買賣價金共計220萬元,然該信函因招領逾期致遭退回,今再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是系爭契約既經解除,則被告除應依約返還價金110萬元外,尚應於10日內賠償原告所收價金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為此,爰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第3項及特約事項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現場照片、系爭土地複丈成果圖、催告信函等件影本在卷為據(參見本院卷第
9至2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可採。
四、按若甲方(即原告)違反本契約各條款時,願將已付價款全部由乙方(即被告)無條件沒收,並將已過戶之產權無條件移轉登記返還乙方名下,並即解除本契約。如乙方不賣或不依約履行應盡義務時,除應將已收價款如數退還甲方外,並於10日內另賠償所收價款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所發生之相關手續費(包括登記費、印花稅及代書費)予甲方,本契約方得解除,否則乙方仍應履行本契約義務;本約成立後,乙方應立即申請鑑界並會同甲方於鑑界時進行現場勘驗,經鑑界後,如判定有占有情形者,悉由乙方負責排除清理,因此而產生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概與甲方無涉,倘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完全賠償之責任;本契約訂立後,若本買賣標的有被占用情事致無法辦理容積移轉時,乙方或乙方代理人願就被占用部分負責排除或依原價買回,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第3項及特約事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被告未依約排除系爭土地上之占用物,業如前述;則原告依兩造間簽訂之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20萬元(即系爭土地買賣價金110萬元與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被告生效之翌日即104年2月7日(參見本院卷第26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