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玫秀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拉拉熊「Rilakkuma」商標圖樣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2年度偵字第28609號被告張玫秀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拉拉熊「Rilakkuma」商標圖樣之物(如102年度白保字第2949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附表:
┌─┬────────────────┬───┐│編│仿冒商品名稱│數量││號│││├─┼────────────────┼───┤│01│仿冒拉拉熊Rilakkuma手機吊飾│13件│├─┼────────────────┼───┤│02│仿冒拉拉熊Rilakkuma錢包│16件│├─┼────────────────┼───┤│03│仿冒拉拉熊Rilakkuma筆盒│4件│├─┼────────────────┼───┤│04│仿冒拉拉熊Rilakkuma褲子│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