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3號債權人 鄭泰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蕭志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志穎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蕭志穎之住所,該裁定於111年1月14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志穎發支付命令事件,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