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原告 倪自強 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 律師原告與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271,15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7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9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元(計算式:2,980元-1,987元=99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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