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8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孟萍

孟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 孟祥生 請求分割其自被繼承人 胡林色 所繼承之遺產,而依原告民國110年7月27日民事聲請狀之附表(見本院卷第101頁),其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胡林色之遺產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房屋(以下分別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存款(合稱系爭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孟祥生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9,8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見調解卷第71、75頁),以此為計算基準,系爭土地價值為202萬6,400元、17萬8,8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而系爭房屋部分,依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110年6月22日南市財南字第1103215684號函及其檢附之房屋稅主檔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43、45頁),現值為28萬9,300元;存款部分則為5,000元。再參以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孟祥生之應繼分為3分之1(見本院卷第97頁民事聲請狀),被代位人孟祥生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83萬3,167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66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元以下4捨5入

地  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之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

範圍

不動產價值

依孟祥生應繼分比例1/3所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68

29,800元

全部

2,026,400元

675,467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6

29,800元

全部

178,800元

59,600元

建  號

門       牌

權利

範圍

不動產價值

依孟祥生應繼分比例1/3所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3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

00號

全部

289,300元

96,433元

編號

種  類

金融機構名稱

權利範圍

金 額

依孟祥生應繼分比例1/3所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4

存款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全部

5,000元

1,667元

合計:833,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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