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

即債務人孫惟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3,05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25,91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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