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886號

原告 霍宗瑋

被告 蘇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