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44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徐瑋駿 被告 潘若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0,75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
┌──┬──────┬────┬──────────────┬─────────────┐│編號│貸放日期│逾期結欠│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民國)│本金├─────────┬────┼─────────┬───┤│││(新臺幣)│起訖日(民國)│利率│計算期間(民國)│利率│├──┼──────┼────┼─────────┼────┼─────────┼───┤│1│105年4月13日│43,271│自107年7月18日起││自107年8月19日起至│0.115%│││││至107年12月9日止│1.15%│107年12月9日止│││││││├─────────┼───┤││││││自107年12月10日起│0.215%│││││││至108年2月18日止│││││├─────────┼────┼─────────┼───┤││││自107年12月10日起│2.15%│自108年2月19日起至│0.43%│││││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105年12月2日│27,480│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同上│├──┴──────┼────┼──────────────┴─────────────┤│2筆合計│7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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