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惠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第二行「民權路由西往東」更正為「圓環街由北往南」,第九行「圓環街由北往南」更正為「民權路由西往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玫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