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曾香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榮昌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亦即以原告主張其在分配表變更前後所得分配之差額利益為據。經查,原告請求將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645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日製作分配表中對原告之分配金額更正為新臺幣(下同)22,463,378元,惟未戴明原告於改分配前後所得獲分配之金額為何。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數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