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5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相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相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相蒙之同事於民國101年9月10日上午11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拾獲 徐琬瑜 所有而遺忘在上址店內用餐區桌上之零錢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900元】後,交付予李相蒙放置在該店休息室內。李相蒙明知前開零錢包內之現金係徐琬瑜所遺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該零錢包內之現金3,800元予以侵占入己,而以其中之現金1,80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500元)持以繳交電話費,其餘現金2,000元則置於己身。嗣徐琬瑜發覺其所有之零錢包遺失,隨即撥打電話聯繫前開便利商店人員,並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前至該店領取時,發覺零錢包內之現金短少3,800元,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店內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相蒙於警詢、偵查坦認不諱(見偵卷第6至7頁、第35頁正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徐琬瑜於警詢中供述其遺失零錢包過程、零錢包內容物等情相符(見偵卷第9頁),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一覽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扣案物照片2張、監視錄影器翻攝照片8張(見偵卷第4頁、第12至14頁、第16至18頁、第24至2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李相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復被告明知前揭零錢包內之現金為被害人遺留在上開便利商店內,卻仍侵占入己,供己所用,其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侵占遺失物犯意亦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遺失物,乃指權利人無拋棄之意思,而偶爾遺留失去持有之物;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50年臺上字第2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查被害人於101年9月10日上午11時5分許,將上開零錢包1個遺忘在上開便利商店用餐區桌上,嗣其後發覺隨即撥打電話聯繫該便利商店人員後,即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前至該店取回等情,業經被害人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偵卷第9頁),由是以觀,該零錢包應屬被害人之遺失物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聲請簡易判決意旨認被告所為係同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嫌,容有誤會,尚非允洽,惟因與本院前揭認定之侵占遺失物罪均規定在同一條項,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指明。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一己貪念,任意將被害人遺失在上揭便利商店之零錢包內之現金3,800元侵占入己,供己花用,其行為實值非難;尤被告前(一)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0年4月6日以100年度中簡字第279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
2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於100年10月3日以100年度撤緩字第16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二)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4日以100年度簡字第32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一)、(二)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2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0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案被告所犯法定本刑為罰金刑,故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仍不思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再犯本案;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犯罪所得非高,並將其所侵占入己之款項3,800元返還予被害人,暨斟酌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