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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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戴依蓉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 陳隆昇
藍宏文 張銘峰 張茗傑 曾彥博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398號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謝憲杰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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