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 邱錦雄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九嶷敬菴公嘗法定代理人 邱奕哲 被告 劉明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就被告間之訴訟(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以之為共同被告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萬5,088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與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但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