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 司繼字 第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640號聲請人 陳李逢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李智祥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李功程 、 李紅柿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