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0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江鴻璿 相對人 王環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對相對人取得轉載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4年度促字第176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之同院84年度執字第10122號債權憑證,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債權讓與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讓與上昇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昇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依法將上開債權讓與情事,向相對人設籍之金門縣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信函,惟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歷次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信函、退回信封封面、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現住於高雄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龔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