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淑勤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75號、111年度偵字第288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翁淑勤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翁淑勤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應適用之法條增列「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起訴時,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有所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故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案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由(詳後述),亦無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經本院以110年交簡字第81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確定,於110年10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斟酌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之非難評價及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裡還有兒子跟女兒,分別就讀小學四年級跟高職二年級,從事八大行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175號111年度偵字第2883號被告翁淑勤女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
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淑勤前與 林坤緯 同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日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翁淑勤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5時許,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語音通話給正在上址公司上班之林坤緯,要求林坤緯立即出來與其見面,為林坤緯所拒;詎翁淑勤心生不悅,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通話中以如附表所載言詞恫嚇林坤緯,林坤緯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林坤緯之安全。嗣經林坤緯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坤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翁淑勤之供述證明其於上開時間有以LINE與告訴人語音通話,告訴人提供之錄音內容是其聲音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當時我已經酒醉,意識不清楚了,我沒有要恐嚇他等語。2證人即告訴人林坤緯警詢之證述及偵查中之結證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告訴人提供之其與被告對話錄音光碟、被告恐嚇言詞內容譯文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翁淑勤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檢察官吳坤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慧雯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表恐嚇言詞內容你不要我這邊的人聽我在這邊叫那麼久,真的人家會不爽喔。還是我們這邊的人全部帶去那邊聊天?明天我叫人全部都帶過去啦,明天直接叫頭家出來,我全部的人都帶過去啦。不然我們都帶過去,在那邊站衛兵看你們開會,要嗎?你今天如果不來, 林北 你叫頭家去那邊站衛兵,啊不然你看你們這間公司,你看我明天怎樣搞你。我再跟你說一次,你今天現在不要來,你明天不用去公司了,我每天叫人去那邊站衛兵等候你啦。你現在不跟我見面,你想清楚,我去你公司喔,要不要?你要開會是不是?我去那邊跟你聊天,人帶去那邊跟你聊天,我看你怎麼開會。我可以現在帶人過去那邊,排隊看你開會,啊不過開完我不知道發生事情是很難看的喔。林北等一下把你押出來。你明天不要去公司了啦,不然你試試看,林北會不會把你押出來啦,明天押出來,林北沒有要讓你講話,我要讓你當啞巴。林北沒有要抓老闆啦,只有要抓你而已,我跟你要聊天而已,你現在錄影、錄音,我都沒在怕你,我前科很多,你去GOOGLE查一下。你如果還說你要開會,幹你娘,林北一定叫人去那邊給妳站衛兵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