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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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
即被告 莊玉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63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玉蘭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路○○○○巷○○○號4樓,且應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三日起每週二下午二時至三時至青草湖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聲請狀所載。
二、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玉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7月30日訊問程序,否認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然被告所涉犯之罪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對於犯行與證人所述有所歧異,況買家與被告均屬朋友關係,為規避重刑,恐有逃亡、串證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109年7月30日起羈押3月。
四、茲本院審酌被告已於109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坦承全部犯行,復且考量被告陳稱:目前孫子就讀大學1年級,我擔心學費及其狀況等語。並兼衡被告之涉案情節、卷內相關之證據資料、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被告雖仍有羈押原因,惟業已無羈押之必要,認命限制被告住居在新竹市○區○○路○○○○巷○○○號4樓,且應自民國109年11月
3日起每週二下午2時至3時至青草湖派出所報到,應足以對被告產生約束力,擔保被告日後到庭及執行。
五、又倘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依期到庭或違反前揭應遵守事項,或於停止羈押期間再犯他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此係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之新事由,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16條之2、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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