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高玉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肆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