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984號債權人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蕎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係陳氏圖書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即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本件聲請與本院91年促字第28105號是否為同一債權?該案是否已確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