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念鈞 被告 陳金龍
曾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金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原告對被告陳金龍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原告之債權時,由被告曾寶雲給付之。
被告陳金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原告對被告陳金龍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原告之債權時,由被告曾寶雲給付之。訴訟費用由被告陳金龍負擔,如對被告陳金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則由被告曾寶雲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金龍以被告曾寶雲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原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81,517元,及分別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108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週年利率1.295%及2.57%計算之利息,並自108年1月16日或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0
8年8月27日準備程序、同年9月3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陳金龍應給付原告1,881,517元,及其中1,352,127元、529,390元分別自107年12月16日、108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1.295%、2.57%計算之利息;及分別自108年1年16日、108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陳金龍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原告之債權時,由被告曾寶雲給付之。」(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第79頁)。經核原告前揭聲明,均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金龍邀同被告曾寶雲為保證人,分別於98年4月16日、103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245萬元、22
9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分別自98年4月16日起至117年4月16日止、103年12月2日起至116年12月2日止,利息及違約金各如附表所示,被告陳金龍僅分別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至107年12月16日、108年3月31日,此後即未還款,其債務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至29頁),足認均為真實可採。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金龍既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為給付,且清償期均已依約視為屆至,被告曾寶雲為其一般保證人等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並依上開借款契約,請求被告陳金龍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如對陳金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曾寶雲給付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吳為平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編│債權本金│借款期間│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側利率10%計算│按左側利率20%計算│├─┼──────┼─────────┼───────┼────┼─────────┼─────────┤│1│1,352,127元│自98年4月16日起│自107年12月16│1.295%│自108年1月16日起│自108年7月16日起││││至117年4月16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8年7月15日止│至清償日止│├─┼──────┼─────────┼───────┼────┼─────────┼─────────┤│2│529,390元│自103年12月2日起│自108年3月31│2.57%│自108年4月30日起│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116年12月2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8年10月30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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