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72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CONDEZMARIATHERESAMELGAR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之居留證影本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