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25號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竊盜等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竊盜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39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王高山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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